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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有哪些抗辩权?
帮考网校2020-06-15 10:34
精选回答

保证人有哪些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保证人责任因保证期间经过而消灭。

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主张债权的,保证人获得时效抗辩权。

③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主张债权的,保证人可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 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该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

这里所谓的执行无效果,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依《担保法》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 催告抗辩权

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有所体现,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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