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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当事人是不是不算基金市场服务机构?他
基金当事人是不是不算基金市场服务机构?他们的关系是不是互斥的?比如托管机构为什么不能是服务机构?
考友775265391回答 · 2687人浏览2687人浏览 ·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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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考网答疑老师 资深老师 02-25 TA获得超过5246个赞 2024-02-25 18:39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基金当事人与基金市场服务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及其之间的关系。

1. 基金当事人:

基金当事人通常指的是基金合同的各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等。他们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和职责。基金当事人直接参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对基金的运作效果和风险承担直接责任。

2. 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基金市场服务机构是指在基金市场中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如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研究机构等。这些机构为基金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基金当事人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但并不直接参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以下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 角色定位:基金当事人是基金运作的核心主体,承担基金管理和风险责任;而基金市场服务机构是为基金当事人提供辅助服务的角色。
- 职责范围:基金当事人的职责主要涉及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则主要负责提供销售、评价、研究等服务。
- 风险承担:基金当事人直接承担基金运作的风险;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则不直接承担基金风险,其主要风险在于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综上所述,基金当事人与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在角色、职责和风险承担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可以说基金当事人并不属于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希望这个回答能够解决您的疑问,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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