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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三国法》的知识点: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3)
帮考网校2020-09-27 10:34
2020年法考《三国法》的知识点: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起来看看吧!

三、内地与台湾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是内地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

(一)适用范围

《关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是指,有关常设仲裁机构及临时仲裁庭在台湾地区按照台湾地区仲裁规定就有关民商事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仲裁判断、仲裁和解和仲裁调解。”

《关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明确将台湾地区临时仲裁裁决纳入认可与执行的范围,只是采用了我国(内地)对外国(港澳)临时仲裁裁决的一贯做法。同时,由于台湾地区“仲裁法”实际赋予仲裁调解与法院之确定判决同一效力,将台湾地区仲裁调解纳入适用范围,作为大陆人民法院可以认可和执行的对象,有利于减少两岸当事人的诉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管辖法院

《关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三)先认可后执行

《关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不予认可的情形,其中前五种情形必须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后两种则由法院依职权审查。

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

1.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或者依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或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准据法而依台湾地区仲裁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的;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调解的除外;

2.被申请人未接到选任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可归责于被申请人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争议,或者不在仲裁协议范围之内;或者裁决载有超出当事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但裁决中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分开的,裁决中关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可以予以认可;

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与台湾地区仲裁规定不符的;

5.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台湾地区法院撤销或者驳回执行申请的;

6.依据国家法律,该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

7.认可该仲裁裁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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