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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2)

作者:李雨繁阅读 43约 6 分钟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起来看看吧!

(二)《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

2017年6月20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虽然要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内部程序后才生效,但该安排已签署并公布,生效是没有悬念的,因此要作为为备考内容。《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规定了安排适用的范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及救济途径、法院审查认可和执行请求的依据和处理方法、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等。

1.适用范围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前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明书,但不包括双方依据其法律承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所发的离婚证,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V 部、第VA 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参照适用本安排。

2.管辖法院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四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

(一)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区域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内地与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判决,不仅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也有管辖权。在级别管辖上,内地为中级法院,香港为区域法院。申请人如在内地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谁先立案谁管辖。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院执行判决的情况。”

可见,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但为防止超额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院执行判决的情况。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3.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程序和方式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七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程序问题依所在地法律是国际私法上的一般原则。

4.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

根据《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审查核实后,不予认可和执行:

(1)根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的;

(2)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3)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请求方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

(4)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就同一争议所作出的判决的。

内地人民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明显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明显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在根据前款规定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执行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总结】《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情形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需被申请人证明的,另一类是法院依职权审查的。需被申请人证明的情形可总结为:被申请人程序权利未得到保障;欺诈;存在在先平行诉讼或在先判决。法院依职权审查的除了传统的公共利益原则外,还需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体现了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5.平行诉讼的处理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十六条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应当受理。受理后,有关诉讼应当中止,待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再视情终止或者恢复诉讼。”

可见,《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对平行诉讼的处理采受理在先或判决在先原则。如果同一争议被请求地受理在先或判决在先,则另一地法院做出的判决不能得到承认与执行。如果同一争议被请求地受理在后且未判决,则另一地法院做出的判决可得到承认与执行。

6.对不予认可与执行的救济途径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十五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当事人不服的,在内地可以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依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未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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