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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起来看看吧!
一、内地与香港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内地与香港之间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文件有两个,一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二是2017年6月20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
(一)《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
1.适用范围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一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类型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可适用《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的判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院是依书面管辖协议受理案件
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
(2)必须是商业合同
根据《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可见,《安排》不适用于婚姻、继承、侵权、劳动争议、破产等其他民商事案件。
(3)必须是支付款项的判决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只适用于源于商业合同争议所做出的给付金钱的判决,不包括确权判决或者要求履行某种行为等的其他判决。
(4)必须是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即生效判决。
3.管辖法院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四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可见,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内地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香港管辖法院为香港高等法院。为避免恶意和重复执行,对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而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另一方面,为了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对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的,允许申请人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但要求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总结】不允许同时向内地不同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允许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只是执行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4.适用程序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程序,依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本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5.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
根据《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内地判决到香港申请执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香港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
可见,《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统一采纳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为2年。
6.中文译本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向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也应该是中文文本,只是因为内地法院的判决本来就是中文,因此无需强调。
7.费用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
8.可拒绝认可与执行的情形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九条规定了不予认可和执行的七种情形,其中前六种均需由原审判决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第七种情形由法院依职权认定:
(1)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
(2)判决已获完全履行。
(3)根据执行地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4)根据原审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但原审法院根据其法律或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5)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6)执行地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法院所认可或执行的。
(7)内地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区执行内地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区公共政策的。
【总结】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不予认可与执行的情形:
①管辖协议无效;
②判决已完全履行;
③专属管辖权;
④被申请人程序权利未得到保障;
⑤欺诈;
⑥已作出或承认在先判决或仲裁裁决;
⑦公共秩序。
注意:在区际司法协助中,专属管辖是拒绝认可与执行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文书送达与调取证据的理由。
9.对不予认可与执行的救济途径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内地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根据本安排第九条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经典真题】
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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