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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起来看看吧!
三、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台湾判决的规定》),是内地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主要依据。
(一)适用范围
《关于台湾判决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解笔录的,适用本规定。申请认可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与台湾地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以上规定将和台湾民事判决效力相当的文书都纳入了可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范围。
(二)管辖法院
《关于台湾判决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三)提交的文件
根据《关于台湾判决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委托他人代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台湾、香港、澳门或者外国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在内地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内地签署的除外);
3.台湾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4.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
5.拟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真实并且已生效的证明(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
可见,当事人可以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其相应的公证认证文件,也可以向大陆法院申请调查取证。2015年《关于台湾判决的规定》的一个亮点就是不再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有关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同时,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查明有关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是否生效及当事人是否得到合法传唤,进一步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便民之精神。
(四)申请期间和审理期间
《关于台湾判决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关于台湾判决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可见,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为二年,法院审理的期间为六个月。
(五)申请的撤回
《关于台湾判决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
(六)不予认可的情形
《关于台湾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1.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2.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3.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
4.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中国大陆的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决的;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法院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
6.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仲裁庭已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
7.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总结】不予认可台湾判决的情形:
①被申请人程序权利未得到保障;
②专属管辖;
③有仲裁协议;
④已作出或承认在先判决或仲裁裁决;
⑤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公共秩序。
(七)驳回申请
《关于台湾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如果当事人提交的台湾民事判决真实性且已生效,大陆法院依法审查后发现具有不能被认可的情形的,裁定不予认可;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不能确认台湾判决的真实性或已经生效,法院只能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此时可以对材料进行补正,并再次提出认可申请。
(八)对不予认可或驳回申请的救济途径
《关于台湾判决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述裁定包括不予认可的裁定和驳回申请的裁定。
《关于台湾判决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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