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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意思表示(2)
帮考网校2020-09-24 13:45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意思表示(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意思表示,一起来看看吧!

(六)意思表示的欠缺与瑕疵

意思表示欠缺,也称非真意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况。包括单独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和重大误解。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也称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指一方以非法手段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包括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

1.单独虚伪表示

又称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在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故其为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例】甲欲将礼物赠与给同窗乙,但是担心他人闲话,而向乙作出买卖的意思表示。

【例】债权人对罹患重病、即将死亡的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以减轻其死亡痛苦。

构成要件:

1)有法律价值的意思表示并使人感觉其愿受表示的意思的约束;

2)表示的意思与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

3)当事人明知其真实意思与表示的意思不一致。

法律效力:表意人不得主张该意思表示无效。但该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的,不成立真意保留,属于戏谑行为,该意思表示无效。

戏谑行为:又称为“非诚意表示”或“缺乏真意的表示”,是指行为人作出的表示并非出于真意,并且期待相对人会立即了解其表示并非出自真意的意思表示。

2.通谋虚伪表示

又称虚伪表示、假装行为,他是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假装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其在非真意上与单独虚伪表示相同,在是否与相对人通谋上与单独虚伪表示不同。

构成要件:

1)有意思表示;

2)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3)表意人对自己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有认识;

4)其非真意之意思表示须与对方通谋为之。

法律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隐藏意思表示:是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希望发生的意思表示。有隐藏意思表示则必定有通谋虚伪表示,即以虚伪表示行为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亦即不因其被隐藏而无效,应当依照该隐藏行为自身的有效要件进行效力判断。

3.重大误解

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在非真意表示上与单方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相同,但在是否明知非真意上与两者不同,其为表意人无意识的非真意表示(会错意)。

构成要件:

1)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是一个意思,但其能证明其作出意思表示时是希望另一个意思;

2)表意人不知道其内心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否则为单方虚伪表示;

3)错误认识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所致,若是因对方的故意而产生错误认识,则属于欺诈;

4)误解必须严重。首先,错误认识的内容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交易上的重要因素。其次,错误认识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与否,即表意人如果知悉实情就不会作出该意思表示。

【例】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成立重大误解。

【例】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关某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但是关某已经将该洋酒饮用,无法返还原物,所以折价补偿。

【例】在以感情为基础的赠与、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等合同中,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中(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对身份发生认识错误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例】如将镀金的物品当成是纯金的,把钻石当成普通的石头,把原作当成赝品等等。不过,当事人自愿承受错误的风险的,不成立重大误解。

【例】甲乙双方欲订立买卖小枣的合同,甲方出示了样品,该样品为二级品,乙方以为是一级品。合同订明,标的物的质量以样品为依据。乙方收货后,经鉴定发现是二级品。如果对质量的判断错误,纯属乙方自己的原因,不能归咎于甲方,则不能认定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乙方的判断错误源于甲方的错误陈述,则可以按重大误解处理。

重大误解的法律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之例外:

1)价值认识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

2)书写记载错误的,不构成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本身的错误,如果该标的物本身具有多重含义,经解释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属于不合意,即法律行为不成立。如果标的物本身仅有单一固定含义,当事人因不了解而发生错误的,构成重大误解,得因此而撤销;

4)对法律的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

5)动机的错误,因其不属于法律关系要素,故一般对意思表示效力没有影响,但如果动机表现于外,成为意思表示内容的一部分,则动机的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6)自甘从事风险领域行为,根据合同条款或其他证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承担误解的后果,不成立重大误解;

7)表意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成立重大误解。

4.欺诈

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要件:

1)一方或第三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故意隐匿事实真相。故意隐匿事实真相需要该方负有告知义务时才构成欺诈,如房屋所有人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将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告知买受人,否则构成欺诈。

2)对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若对方并未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则不成立欺诈;若对方因自己的过失陷于错误,则不成立欺诈,可能成立重大误解。

3)对方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要求对方基于陷入的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

4)欺诈行为达到有悖于诚信的程度。即超出法律、道德和习惯容许的范围。若属为对方利益的善意欺诈或对产品做一般夸大的广告,不构成欺诈。

法律效果: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反之,受欺诈方不享有撤销权。

5.显失公平

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对方从事了明显对自己重大不利的行为。立法将过去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统一为显失公平,意味着单纯乘人之危不属于意思表示瑕疵,仍要看乘人之危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否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

构成要件:

1)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对方的困境、缺乏判断力、无经验等不利境地;

2)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

法律效果: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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