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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意思表示(1)
帮考网校2020-09-24 13:4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意思表示(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意思表示,一起来看看吧!

一、意思表示的要素

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法效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

1.目的意思

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他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如买卖双方关于合同标的、价款、数量等内容属于目的意思。欠缺目的意思,不构成意思表示。

【例】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乙既没有目的意思,也没有法效意思,不构成意思表示。

2.法效意思

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如卖方通过让渡标的物所有权以取得相应价金所有权的意思,以及买方通过让渡价金所有权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属于效果意思。欠缺法效意思,不构成意思表示。

【例】请客吃饭等情谊行为一般都因欠缺法效意思而不属于有效的意思表示。如甲请求搭乘乙的顺风车,乙同意,此时存在目的意思,也有表示行为,但乙欠缺法效意思。

【例】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乙的表示行为包含有目的意思,但无法效意思,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3.表示行为

是指当事人要将目的意思、法效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如买方将自己想取得标的物的意思告诉对方,以及卖方将自己想取得价金所有权的意思告诉对方的行为,属于表示行为。表示行为首先须为表意人有意识的行为,其次必须能够为外界客观理解。

如果某人在睡眠状态下、麻醉状态下作出的表示,或者身体被外力强制控制下进行的签名、按手印等就不属于行为的范畴,也不属于意思表示。如果是对心理施加压力,行为人受到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表示,仍然属于有意识的表示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但其得被撤销。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明示形式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表示行为。包括:

1)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

(2)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即以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证明的形式。

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包括:

1)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2)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例】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中追认权人的沉默视为拒绝追认;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后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意思表示的类型

1.有相对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向特定人有表示力的意思表示。如邀约、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代理权授予等。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如果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有传递在途时间,则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一般表示力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行为。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

2.对话意思表示与非对话意思表示

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如口头或者打电话直接定合同。相对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意思表示,如由信函交往或经使者传达而订立的合同。

四、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也称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对表意人再法律上的拘束力,其内容是表意人必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1.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因其无相对人,无需考虑其是否已经到达相对人或是否为其了解。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拘束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2.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首先,其必须向相对人实施;其次,相对人必须有受领能力,即能够独立有效地接受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能力。受领能力与行为能力相一致。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了解主义)。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到达主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

立法采“折中主义”解释原则,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作不同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1.通常理解解释。首先按照文本本来的含义进行解释,且按照一个合理人的标准进行解释。该合理人既可以是一个社会一般的人,也可以是在一定的地域、一定的行业中从事某种特殊交易的人。

2.目的解释。又称探求真意解释,包括当事人主观意图及客观合理意图两层含义。首先必须明确当事人的意图,如果当事人的意图在主观上不明确,应当确定客观的意图,其解释将尽可能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将表达当事人意思的各项合同条款、信件、文件等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方面的关联性、争议条款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关系等各因素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4.习惯解释。考虑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惯行表意方式,包括语言习惯和诸如交易习惯、支付习惯等推定习惯。当然这些习惯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5.依诚信原则或其他民法原则解释。前几种方法有严格的顺序,首先应依通常理解解释,其次目的解释,复次体系解释,最后依习惯解释。但诚信及其他民法原则的解释方法,没有顺序的限制。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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