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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债的消灭(1)
帮考网校2020-09-23 16:4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债的消灭(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债的消灭,一起来看看吧!

一、清偿

清偿,又称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人,包括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当事人约定或依合同性质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不得由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第三人进行清偿。

清偿受领人,是指受领债务人给付的人,包括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债权人的破产管理人、债权质权的质权人、持有真正合法收据的人(表见受领人)、代位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

1.部分清偿

又称一部清偿。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或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得为部分清偿。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第三人代为清偿

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1)须为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之债务。具有专属性质的债务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不作为债务、基于债务人特别技能的债务、基于特别信任关系产生的债务等。

2)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否则,可能构成非债清偿或赠与。

3)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若第三人与债务的清偿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债权人可以拒绝该代为清偿;若第三人与债务的清偿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债权人不得拒绝第三人的代为清偿,如抵押物的受让人和合法转租合同中的次承租人,债权人如果拒绝,第三人有权提存。

【例】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例】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后,构成无因管理,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不享有代位求偿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同时在追偿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债权人权利的权利,如向其他担保人请求分担。

【典型真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

3.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债权人受领该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代物清偿协议是为变通债务履行内容而订立,并非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新债。

代物清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合法债权债务存在。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代物清偿协议。

3)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的给付,如以交付电视机代替交付烤箱。

4)须债权人现实地受领他种给付。因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性合同,因此,若仅达成代物清偿协议而未现实受领他种给付,不能发生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协议不同于代物清偿预约,前者是在原债务清偿时所作的约定,后者是在债务成立之初当事人约定,将来如不能履行时,得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法律效果:原债务因代物清偿而消灭。若代物清偿协议被宣告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不成立,则不能发生代物清偿之效力,债权人仍然有权请求原定的给付。

【例】甲、乙约定,甲向乙交付一对名贵青花瓷碗以代替原定的交付一支红木太师椅的债务。

1)该约定为代物清偿协议,因甲向乙的实际交付而使原债务消灭。

2)如果仅签订了代物清偿协议,但并未实际交付青花瓷碗,则代物清偿协议不成立,乙仍然可以主张甲履行原定的给付。

3)倘若甲交付的青花瓷碗存在质量上的细小瑕疵,则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来处理,如要求甲重新交付一对无质量瑕疵的青花瓷碗,此时不能复活原定的给付。

4)倘若甲、乙约定的是交付一对明朝青花瓷碗,而甲交付的为赝品,则该代物清偿协议得被撤销而归于无效,此时原定的给付自动复活,债权人乙有权请求甲履行原定的给付义务。

【典型真题】

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后无力清偿,遂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王某只能以交付古画履行债务

B.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C.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以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

D.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答案:BCD

4.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当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首先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如某甲欠银行数笔借款,有的设定有担保,有的没有担保,有的利息高,有的利息低,等等。此时,债务人的不足额清偿优先抵充哪笔债务,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首先,有约定的从约定。其次,没有约定的,清偿人可以在清偿时指定该清偿应抵充的债务,一经指定,不得撤回。再次,没有约定也没有指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之一确定抵充顺序:

1)优先抵充到期的债务;

2)数宗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无担保或最少担保数额的债务;

3)均有担保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最重的债务,如利息高的优先抵充;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各项债务。

【典型真题】

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答案: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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