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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债的概述
帮考网校2020-09-24 10:4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债的概述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债的概述,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对债权和债务的统称,又称债的关系。罗马法上,债被认为是一种法锁。

二、债的特征

1.债具有财产性。债主要是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使有些给付不具有财产价格,但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须能转化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以对债权进行保护,此时仍然体现出财产性。

2.债具有相对性。仅特定债权人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区别于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法律关系。

3.债具有平等性。由于债权仅具有相对性,并无排他效力,因此多个债权,无论其发生时间的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平等受偿。

【例】甲将其房屋先后卖给乙、丙、丁等人,各买受人均处于平等地位,不因签订买卖合同的先后而享有优先性,甲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任何债权人时,均应向其他债权人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4.债具有期限性。债权目的在于将债务人的给付归属于债权人。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权的目的达到,债权即归于消灭。

三、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法律关系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

给付,是指债务人依债的关系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给付须确定,否则无法履行;给付须合法,否则为法律所禁止,如签订委身为奴隶的契约;给付须可能,否则给付行为不可能完成或无意义,如男女朋友约会。给付可以是给付行为,也可以是给付效果。前者如雇佣契约,后者如买卖、赠与或租赁。

作为,是指债务人应积极从事一定的动作。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给出租人,理发师为顾客理发,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给受害人。

不作为,是指债务人应不为一定行为或容忍债权人为某种行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和容忍。如债务人依约晚上不得弹钢琴影响债权人休息。

债的标的不同于债的标的物。前者即债的客体,亦即给付;后者是指给付行为涉及的对象。所有的债必有客体,但并非所有的债都有标的物。如买卖手机的合同债权,客体是给付,即交付手机和支付价款的行为,标的物是手机。再如为他人提供劳务之债,客体是给付,并无标的物。

3.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务人通过给付履行自己的债务,而债权人也正是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实现自己的债权。

四、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导致债的产生。该特定的法律事实即为债的发生原因,有意定与法定两种。债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但其法律效果具有共通性,即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1.意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依法律行为而创设的债。意定之债因法律行为而产生,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多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有要求。

【例】当事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属于合同之债;当事人通过订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和处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2.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依法律之规定直接产生的债。法定之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多不做要求。

【例】见义勇为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添附行为可成立不当得利之债;驾车不慎撞到行人可成立侵权行为之债;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可成立缔约上过失之债。

在侵权行为之情形,因其往往属于行为人违反对他人所负有的义务,也被称为侵权责任;在缔约过失之情形,因其属于对因诚信原则而产生的注意、说明、照顾、保密等义务的违反,也被称为缔约上过失责任。

【典型真题】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答案: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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