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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债的消灭(2)
帮考网校2020-09-23 16:4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债的消灭(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债的消灭,一起来看看吧!

二、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其中,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包括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

1.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法定抵销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具有与清偿相同的消灭债的效力。

行使条件: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实际上,如果一项债务已到期而另一项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2)互负债务应为两个法律关系所产生,如果只有一个法律关系,则为双务合同,不适用抵销;

3)双方互负的给付为同一种类,即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4)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而产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违约金债务、赔偿金债务等等,依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专属于人身的债务等非经清偿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债务。

【例】甲欠乙债务10万元,已到期;乙亦欠甲10万元,还有半年到期。此时,甲不得向乙主张抵销,但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即乙以自己已到期债权作为主动债权,去抵销甲的未到期的被动债权,属于乙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

【例】债权人不得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否则相当于剥夺对方的时效利益。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以自己的其他债权作为主动债权,而将他人的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为被动债权进行抵销的,抵销有效,属于债务人放弃自己的时效利益。总之,如果抵销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期限利益或其他抗辩权的,不得抵销。

行使方法: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的形式不限。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当事人应在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提出。

法律效力:双方的债权债务在抵销数额内消灭,如果一方仍有余额的,债务人就其余额部分仍有清偿责任。

破产法上的抵销,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时,于破产清算前进行的抵销。这种抵销没有清偿期是否届满、给付种类是否相同的限制。

2.约定抵销

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效力,无须通知。约定抵销中,抵销合同允许附条件或期限。

三、提存

提存有一般提存和特殊提存之分。一般提存,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此种制度由《合同法》加以规定。特殊提存规定在我国《担保法》等法律中,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种提存制度不要求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这一原因。本部分仅涉及一般提存制度。法定提存机关是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

提存条件:

1)债务有效存在并已届清偿期;

2)存在合法的提存事由;

3)债的标的物适于提存。

1.提存事由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如果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则债权人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此时不得提存。

2)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地址不清和失踪。如果债权人已经被法院宣告失踪并指定了财产代管人,则债务人应当向代管人履行,不得提存。如果债权人存在代理人,则应向代理人履行,如果代理人也下落不明,则可以提存。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的方式为给付。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提存标的物

《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1)货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5)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标的物,原则上应当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提存标的物应当适于提存,如不动产因不适于提存,一般认为不能作为提存标的物;动产中的有毁损灭失危险的物、易腐易烂的物、提存费用过巨的物,可以按法定程序变卖后提存价款。

3.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也因此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提存机关与提存人之间的关系。提存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机关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因提存和取消提存产生的费用应由提存人负担。

3)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典型真题】

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答案: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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