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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地役权
帮考网校2020-09-24 09:4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地役权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地役权,一起来看看吧!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即通过限制他人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利用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包括土地权利、建筑物、空间等。地役权旨在增进需役地的效益,包括经济上的效益和精神上的效益,前者如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通行,后者如地役权人为了爽心悦目,禁止供役地上建造高楼大厦。

【例】甲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与乙的土地相邻,甲与乙订立合同,并进行了登记,甲在乙的土地之上设立通行的地役权,从而增加甲的土地的价值。

二、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让与或消灭,地役权也应随之让与或消灭。依《物权法》第164、165条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依《物权法》第166、167条之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在性质上是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限制,是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并非独立的物权;

地役权内容广泛,相邻权只是对相邻不动产之间利用关系的最低限度的调整;

地役权是约定权利,相邻权是法定权利,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地役权不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接为要件,相邻权以不动产相互毗邻为存在前提;

地役权通常有偿、有固定期限,相邻权一般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

四、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是通过地役权合同加以设立,既不存在法定地役权,也不得以单方行为(如遗嘱)设立地役权。《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地役权的设立采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地役权合同生效,地役权即设立。不以登记为地役权设立生效要件。登记为地役权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不得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不可能永久存在。

3.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注意:这里要求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才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从而消灭地役权。

《物权法》第169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典型真题】

1.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A

2.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答案:A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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