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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所有权(4)
帮考网校2020-10-20 10:33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所有权(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这门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所有权,一起来看看吧!

三、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丧失占有(不慎遗失)的动产。解释如下:

1)不动产依其物理属性不可能成为遗失物。

2)遗失物应为有主之物。无主物(包括原主抛弃之物)不适用遗失物规则,但原主若未明示抛弃,应推定为遗失物。

3)须占有人丧失了该物的占有。如系一时脱离占管或在私人空间内忘记置放地点,则不构成占有的丧失。

4)占有的丧失非出自占有人的自身意思。否则构成抛弃,成为无主物。

5)因被盗窃、抢劫而丧失占有之物及由他人误为占有之物(误认他人之物为自己所有而予以占有,发觉后不知物主为何人)不属于遗失物,但若盗抢、误占者非基于本意而丧失占有,则又可成为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和占有遗失物。仅仅发现了遗失物,而未实施占有的,不成立拾得。拾得遗失物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拾得者具有行为能力。拾得人不必亲自实施占有,也可以指示雇佣人或其他占有辅助人进行。遗失物虽然为他人所有,但拾得人占有遗失物并不构成侵权。

(一)拾得人的义务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1.及时通知或送交义务

拾得人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拾得人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仅负通知或送交义务,并无公告招领的义务,但若为寻失主而发布公告,亦应属正当。依《物权法》第110条之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如权利人已经报案),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2.妥善保管义务

《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时,成立侵权之债。拾得人或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负赔偿责任。

遗失物有腐烂变质的危险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公安机关有权将其拍卖、变卖,保存价金。注意:拾得人或有关单位不能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

3.返还义务

拾得人的返还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并非道德上义务、任意性义务。权利人也有权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支付悬赏报酬等。依《民法通则意见》第94条之规定,权利人可要求拾得人承担侵权责任。拾得人将数额较大的遗失物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还可能构成侵占罪等犯罪,而要承担刑事责任。拾得人据为己有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可构成不当得利。

遗失物被转让给他人的,依《物权法》第107条之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因此,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为平衡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拾得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请求权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此时,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在上缴国库前支付。

2.报酬请求权

权利人没有悬赏允诺的,拾得人不得主张报酬;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此时,成立单方允诺之债。无论拾得人是否知道该悬赏广告,均有报酬请求权。当然,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权利人拒不支付必要费用或悬赏报酬的,拾得人能否行使留置权?有立法例认为可以对两者行使留置权,有立法例认为可以对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不能对悬赏报酬行使留置权。我国现行立法无规定,倾向于认为对必要费用可以行使留置权,对悬赏报酬不能行使留置权,因支付报酬属于悬赏广告之内容,遗失物返还属于物权请求权,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三)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据此,在公告期届满后,即使查明了失主,失主也无权取回遗失物。

(四)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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