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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留置权
帮考网校2020-09-24 10:5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留置权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留置权,一起来看看吧!

一、留置权的成立

留置权依法律规定当然产生,并非通过合同设立,不存在“留置权合同”。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不论合同债权,还是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之债权,债权人均可成立留置权。

2)此处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是第三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不可能享有留置权;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更不得对人身实行留置。

3)占有有多种方式,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4)占有应为合法占有。如果债权人是通过盗窃、抢夺等手段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则不得成立留置权。

5)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具有可让与性,不得对不具有让与性的身份证、骨灰等进行留置。

6)占有的应是债务人的动产。除非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则不得以第三人的财产来担保债务的清偿。但是,一般认为无论运输货物是否归债务人所有,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都享有留置权。另外,在留置权善意取得之情形,也不以债务人的动产为限。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到期债务,留置权自然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紧急留置权”: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也可取得留置权。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之间有关联,就可认为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甲将自己的电脑交由乙保管,保管费约定为200元,当甲拒不支付保管费时,乙便有可能行使留置权。

【例】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未支付修理费,将修好的车提走;后乙又让甲修车,甲对前一次修车发生的债权不得留置该汽车。

商事留置之例外:企业间的留置不以“牵连关系”为要件。但如果是企业与自然人,或者企业与非企业单位之间,依然要求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甲汽车修理厂为乙运输公司修理汽车,乙未支付修理费,将修好的车提走;后乙又让甲修车,甲对前一次修车发生的债权可以留置该汽车。

4.留置权的消极要件

1)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比例原则的适用)。不可分物不受比例的限制。

3)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在洪水爆发之时,不得为了收取运费而留置救灾物资;不得为了收取修理费而留置残疾人的假肢。

4)留置财产不得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承运人负有将承运物品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其不得因债务人未支付运费,而留置货物不予运送。但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其得为运费等债权的受偿而留置该货物。

【典型真题】

1.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答案:C

2.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方某部分家具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费过高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

答案:BCD

二、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也与动产质权相仿,包括被留置动产、留置物的从物、孳息以及其代位物。

3.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财产占有权。又称为留置权的留置效力。

2)孳息收取权。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该孳息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从其变价中优先受偿。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充抵主债权利息,最后是主债权。

3)必要使用权。出于保管留置物的需要,可以适当地使用留置物,如为防止留置的汽车生锈而适度适用。不得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使用留置物。滥用使用的权利或不按照留置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留置物,造成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必要费用请求权。该请求权应向债务人提出,而非留置物所有人。

5)优先受偿权。

同一动产上存在数个担保物权,也即出现担保物权的竞合时,留置权人是否能够优先受偿应作具体分析: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4.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和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3)依法实现留置权的义务。如留置的鲜活产品应当及时变卖,应当给予债务人宽限期等。

4)留置权实现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三、留置权的实现

1.确定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据此,鲜活易腐留置物没有宽限期,可以直接处分。另外,留置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宽限期从债务人收到留置权人通知时起算。

2.行使优先受偿权。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宽限期届满后,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的,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权利,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四、留置权的消灭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若留置权人非因自己意愿暂时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则其可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重新恢复占有。

2.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注意: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需要留置权人接受,否则留置权不消灭。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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