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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四)
帮考网校2020-09-22 17:2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四)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一起来看看吧!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失效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失效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的失效可以分为没有违法因素的和有违法因素的两类情形。

1.没有违法因素的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自然人放弃具体行政行为赋予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复存在;

2)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

3)新的立法规定取消已经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行政管制项目,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废止。

4)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届满,且效力未得到延续。

2.有违法因素的情形

1)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

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一次性穷尽列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例:命令违法侵入公民住宅、发行非法出版物、捕杀珍稀濒危动物并达到违反刑事法律的程度。

2)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例:某县政府法制办对王某作出罚款决定。

3)作出行政行为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例:某政府要求某污染企业每年在正常缴税的基础上多缴50W的特别污染税。

4)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例:根据没有查证的材料给予一个无辜的公民以治安管理处罚。

2.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属于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确定无效。自始无效是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无效是具体行政行为无须有权机关宣告,其本身就无效;确定无效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一开始无效,嗣后也不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转为有效。

3.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

1)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当事人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2)在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受到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一般会请求国家有关机关进行认定并宣布其无效,以避免由于自己法律认识错误造成违法的风险。

3)在后果处理上,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行政机关应当返还从当事人处取得的利益(例如罚没款物),取消要求当事人履行的所有义务,赔偿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收回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此种收回给善意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例:对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任何人均可向法院起诉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与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应的是严重和明显的违法相较,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对应的是一般的违法,即合法性要件的不完备。

1.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1)超越职权;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4)违反法定程序

5)滥用职权

6)明显不当

1: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以李某闯红灯为由,对李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该罚款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2: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以李某闯红灯为由,对李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仅以模糊不清的视频作为证据,该罚款决定无效。(×)

2.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在程序上,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须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这里的有权机关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被越权的机关以及人民法院。

3.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

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受其约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原则上可追溯到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但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而遭受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1: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应当追溯到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而遭受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废止的理由和条件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废止的条件中没有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因素,是废止区别于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主要方面。

1.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形包括:

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继续维持效力,将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抵触,所以必须废止原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

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

1: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效力原则上追溯到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

2:对因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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