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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一起来看看吧!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制度上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法之后,已经在表述上不再存在,仍在事实上构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一)法律性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性(处分性),在主观上具有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处置。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性使其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重复处理行为等
行政事实行为可能在客观上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但主观上不以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目的,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如市政府通过短信对市民发出暴雨提示,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设置的交通安全指示灯,工商管理部门销毁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员过程中使用武器、警械等对公民造成伤害,公安机关对打架斗殴的两人居中调解等。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作出的程序性、阶段性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为听取被处罚公民的陈述和申辩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交警对过往车辆的驾驶人进行酒精测量的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申诉,行政机关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因重复处理行为只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未有新的处分内容,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例1:某乡政府根据对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指导当地农户种植圣女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例2: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一起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具体行政行为。(×)
例3:李某受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罚,后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税务处罚决定,接受申诉的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撤销的决定,该不撤销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职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以下的几种行为。
1.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亦称为政治行为,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如宣战、停战、建交、断交、宣告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宣布总动员等行为等。例如,公安机关拒绝周某的护照申请的决定。
2.刑事司法行为
因我国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身份,这类机关在《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范围之内作出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拘传,刑事搜查,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等。例如,监狱管理部门在对刘某执行有期徒刑的过程中,因刘某患有急性肺炎而作出保外就医的决定。但是,这类机关以刑事司法为名,干预经济纠纷为实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3.民事行为
行政机关不一定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有可能从事民事活动。例如,某县财政局与某服装厂签订200件工作服的采购合同。
4.公务员的个人行为
公务员一方面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具有私主体的身份,同样具有双重身份,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公务员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行政职权行为,需要综合时间、地点、身份等多方面要素来考虑,总体来看,应以行政相对人的视角出发,在外观上是否足以认为是行政职权行为来进行判断。例如,工商所工作人员张某在菜市场与商贩发生口角,遂扣押商贩货物若干,张某扣押货物的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又如,因某摊贩影响市容,城管执法人员张某在对其物品扣押的过程中将该摊贩打伤,张某伤人的行为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密切相关,因而属于行政职权行为。
(三)特定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例如,行政机关拒绝王某的行政许可申请。
2.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通过特定的时间、空间或其他特定事项从而确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范围。例如,在特定的时间段和区域以内禁止车辆通行。
3.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例如,行政机关发布禁止使用有坍塌危险的桥梁的决定。这里涉及的相对人尚未确定或者无法确定,这里具体行政行为个别性特征就只是取决于事项的特定性。
(四)单方性
具体行政行为仅依靠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志作出,无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使其区别于行政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协议产生的纠纷可以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外部性
具体行政行为作用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对行政系统内部的处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典型的如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批准,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请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内部决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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