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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章节练习题精选0321
帮考网校2025-03-2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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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试共120题,分为选择题和组合型选择题。小编为您整理第六章 财务顾问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如果A公司成为B公司的第一大股东,A公司有子公司从事与B公司相同的生产销售,A公司准备在收购完成后,对子公司及B公司的业务进行整合,并改选公司董事会,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I. A公司应提供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II. A公司应提供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的可行性说明,但无需就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进行说明III. A公司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证B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IV. 因为A公司自身并不从事与B公司相同的业务,因此无需就同业竞争、保证独立性等问题提供说明V.A公司不可进行业务整合,不能改选董事会,要保证B公司经营的独立性【组合型选择题】

A.I、II

B.I、III

C.II、III

D.IV、V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基于A公司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但应当提供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说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2、收购人甲以证券方式支付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的价款,下列符合要求的有()I.甲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并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II.甲以其控股的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B的股份作为支付收购价款,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9%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III.甲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仅剩余一个半月 IV.甲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V.甲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组合型选择题】

A.I、II、III

B.I、III、IV

C.III、IV、V

D.II、IV、V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采用证券支付须符合的要求有:①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②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③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④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选择题】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参见《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4、有下列( )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I.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II.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6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III.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2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IV.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成员发生变化 V.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情形【组合型选择题】

A.I、II、III

B.II、III、IV

C.I、II、V

D.II、IV、V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除I、 II、 V三项外,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的情形还包括: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可以采用( )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 I.现金 II.证券 III.现金与证券相结合IV.其他一切方式V.其他合法方式 【组合型选择题】

A.I、II、III、IV

B.I、II、III、V

C.II、III、IV、V

D.I、III、IV、V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收购人应当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一)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三)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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