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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试共120题,分为选择题和组合型选择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三章 股权融资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属于该“特定情况”的有()。【多选题】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公司当年盈利出现大幅变化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BC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况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A正确)(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B正确)(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C正确)(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B.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
C.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份总数的30%,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3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D.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A项,《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1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B项,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C项,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份总数的50%,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D项,第6条第1款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3、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以下情形对独立性不构成实质影响的是()。【单选题】
A.甲公司主要生产电子消费类产品,产品应用的核心技术嵌入式软件系统需向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定制
B.乙公司为化学原料制造企业,其产品50%向控股股东销售,作为原料生产另一种化工产品
C.丙公司是金属加工企业,其生产所用原料由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提供
D.丁公司为机械制造企业,其职工宿舍用地系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租赁,且租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D正确:考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发行人的独立性。选项ABC生产均不具独立性。
4、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下列关于做市交易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单选题】
A.由其他交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B.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3个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C.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30、 13:00至15:00
D.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的做市库存股票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AB两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 第59条规定,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竞价交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 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C项,根据第43条规定,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D项,根据第55条规定,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 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
5、下列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说法,正确的有()。【不定项】
A.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B.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C.乙公司和丙公司认购的股票均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D.甲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得参与竞价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A项,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B项,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C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D项,《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39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采用竞价方式的,认购邀请书内容、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范围、发行价格及发行对象的确定原则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得参与竞价。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有哪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等方面要负哪些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等方面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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