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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必考点—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帮考网校2020-03-09 19:31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必考点—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是面向需要进入证券公司进行从业的人员的资格考试,它的考试科目有两科,分别是《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前者主要是对各位金融产品及金融市场的介绍考查,后者主要是对各类法规条款的介绍考查。

从数次的考试情况来看,无论是证券基础还是证券法规,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对于债券这个知识点的考查分值占比都比较高。前面我们已经详细介绍了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条件,并且将《证券法》修订前后的具体要求进行了对照,发现修订后的条件倾向于简单,记忆内容没那么多,这里我们就不再一一赘述。

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一次债券后,是否可以再次发行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公司是可以再次发行的,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再次充当债务人,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

相应的,有再次发行的情况肯定就会存在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况。这里我们就来讲解下公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具体有以下两个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相对来说,比较简单,需要理解记忆的内容较少。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两个情形是《证券法》修订后的情形,因为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已经明确说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只要涉及到《证券法》的内容,一律以新修订的《证券法》为准。所以请大家以上述两个情形为准,只有在这两个情形下,公司才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那么,这个新规定在以前旧规定的基础上变化了哪些内容呢?其实变化也比较少,只是在以前规定的基础上减少了一条,即“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也就是说这个情形不再成为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了。这里需要格外注意,避免考试中混淆。

以上就是对公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这个知识点的介绍,祝同学们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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