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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帮考网校2019-01-14 13:5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还在等待12月份的注册会计师成绩吗?在等待的同时不要忘记关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新的政策变动,2019年1月1日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新办法将正式实施了。新政策变动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帮考网带领大家来看一下,别忘记收藏!
  
  2018年6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会协〔2018〕33号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的收取与使用,保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职责,保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推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应缴纳会费。其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又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为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条、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四条、个人会员需按标准交纳会费,① 执业会员每人1000元/年,②非执业会员每人100元/年。
  
  第五条、依法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上年度业务收入为基础,按下列标准计算缴纳单位会员会费:① 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的,交纳年度业务收入0.7%。②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1亿元以下部分为年度业务收入0.7%,1-3亿元(含)部分为年度业务收入0.6%,超出3亿部分为年度业务收入0.5%。

  
  年度业务收入指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的收入总和。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要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会检查。
  
  第七条、执业会员应通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执业会员会费,非执业会员在每年6月30日前,向会员关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度非执业会员会费。
  
  港澳台及外籍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在每年度6月30日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设立分支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当年度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第九条、每年4月30日前,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比例将会计师所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①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收入超过4000万元(含)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收取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费的5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50%留用。
  
  ②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收入为2000-4000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收取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费的3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70%留用。
  
  ③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收入低于2000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收取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的1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90%留用。
  
  个人会员会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全额留用。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终止时应交清会费。
  
  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处理。
  
  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①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全国秘书长工作会议等有关专项工作会议。②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③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④组织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年度检查.....等等。
  
  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户,严格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会费用途使用会费。
  
  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收支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年度收支报告,提请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后年度收支报告向会员公开。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留用和上交会费,并将会费用于履行《注册会计师法》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会协[2004]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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