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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分别是什么?

帮考网校2020-06-30 16: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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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权和职权如下:

1.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权: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后15日内召集债权人会议;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召集,破产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未召集的情况下召集债权人会议。

2.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决定破产财产的管理方式、决定破产清偿顺序、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选举或者确认破产管理人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当经过表决,按照债权人的债权大小计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债权人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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