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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有哪些?: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人员。(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2)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投资者与经理人员的矛盾与均衡的模型有哪些?:投资者与经理人员的矛盾与均衡的模型有哪些?经理总是期望企业获得最大化销售收益“马里斯的增长模型是一种。即企业对它所追求的(以后永远追求的)不变的增长率做一次性的选择。企业经理人员的主要目标是公司规模的增长:(3)威廉森的管理权限理论,威廉森——管理权限理论(管理斟酌决策权理论),强调经理人员的管理动机。经理们将按他们各自的最佳利益来使企业运转:他们将力求最大化他们自己的效用函数。
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有哪些?:【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甲、乙分别为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下列关于甲、乙对其合伙人性质互换前的企业债务承担的表述中,A.甲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甲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C.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企业合伙人法定退伙的情形有哪些?:普通企业合伙人法定退伙的情形有哪些?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强制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两类。当然退伙;(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退伙后,退伙人的财产继承相关规定有哪些?: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提示】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死亡。B.乙、丙因继承甲的财产份额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如何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如何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涉及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是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权利能力的一种限定,是指合伙企业否定第三人的某些权利和利益;或者不知道合伙企业对合伙人行使权利所作限制的事实,合伙企业不得以其内部所作的在行使权利方面的限制为由。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的规定有哪些?: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的规定有哪些?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1)合伙企业可以从合伙人之外聘任经营管理人员;(2)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该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的。
普通合伙人入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普通合伙人入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二是合伙协议无另外约定,如果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约定了相应的条件;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并对原合伙协议事项作相应变更;订立入伙协议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在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哪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9)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10)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对该事项的决议规则未作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有哪几种?以及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哪些权利与义务?:以及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哪些权利与义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由谁来执行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的权利,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必须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必须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必备条件之一: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提示】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1.普通合伙企业——全体都是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至少会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也有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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