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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帮考网校2020-06-30 15: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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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如下:

1. 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十五日内向债权人公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限。

2. 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不予认定。

3.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为破产管理人公告之日起的一个月。

4.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收据、账单等。

5. 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函。

6.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确认函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债权人提出的异议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实后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函。

8.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再次确认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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