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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在即,网校汇总了一些关于债务及破产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都是历年考试中的易考点,希望大家可以熟悉并掌握住。以下就是相关的知识点汇总:
【汇总1】什么是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汇总2】管理人的职责VS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汇总3】破产法中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买方)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例如,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汇总4】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有哪些?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4.破产企业的职工
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汇总5】保证人破产如何清偿?
(一)连带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2.主债务已到期时,债权人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进行追偿。主债务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
(二)一般保证
1.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再确定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破产债权数额而不是实际分配数额确定。
以上就是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中债务及破产的知识点汇总。大家快学习起来吧~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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