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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交税 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交税
我单位2007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但又取得了投资收益250万元,由于我单位的税率为25,被投资单位的税率为15,我单位是否要按税率差补税当时是新税法实施前我单位认为在免税期所有应纳税都是免征的,但税务机关提出免税只是免经营利润,投资收益仍要按税率差补税.请问到底该不该补税,有什么文件依据吗请高人指点.
buhengxu1回答 · 605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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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忍 新兵答主 03-08 TA获得超过1304个赞
居民企业参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一般仅限于与其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根据上述规定,假设居民企业(也称法人企业)A与自然人张某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K,K企业当年实现可供分派的利润100万元,利润分配比例是五五分成。K企业在分给张某50万元利润时,应当实施代扣代缴个人获得生产经营所得税纳税义务,扣缴税款160250元(500000×35%-14750)。张某如果还有与他人经营的合伙企业,且当年也有分得的利润,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此时,对实际分回的339750(500000-160250)元,应当首先还原成税前的利润500000元,与从其他合伙企业分得的还原后的利润合并,计算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减除在各个合伙企业被代扣代缴的税款之和。K企业分给A企业利润50万元,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A企业应当将分回的利润与当年企业自身实现的利润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A企业自身经营亏损,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还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由于K企业是合伙企业,分给A企业利润50万元,没有实施在所得环节缴税,A企业利润50万元也不是所得税税后利润,谈不到免税的问题,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居民企业从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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