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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考试共65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九章 债法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根据行政法律制度和债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
B.如代位权成立,该局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
C.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
D.该局有权对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选项A:仅有欠税欠债事实,代位权尚未成立;只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代位权方成立。(2)选项B: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3)选项CD:纳税主体是甲公司,即使代位权成立并不导致纳税主体变更,该局行使行政职权应当向行政相对人(纳税人)甲公司行使。
2、钱某欲和刘某订立保管合同,但不知合同应如何订立及效力如何,遂向某律师请教。某律师所提的以下建议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当事人应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否则合同无效
B.若无约定,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
C.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合同的成立方式
D.当事人对保管费若无约定,通过其他方式仍无法确定的,视为无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所以选项A错误。保管合同的成立方式,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所以选项B、C错误。
3、根据合同法理论,定金与预付款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 【多选题】
A.定金不具有预先支付性,而预付款具有预先支付性
B.不交付预付款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但不交付定金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C.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不是一种担保方式
D.不交付定金会产生定金罚则,而不交付预付款不发生违约后果
E.法律对合同约定定金数额占主合同标的数额的比例有明文规定,对预付款数额占主合同标的数额的比例没有规定限制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1)选项A:定金和预付款都具有预付性质;(2)选项BD: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因此,不交付预付款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不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不成立,既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也不会产生定金罚则;(3)选项C:定金罚则是定金担保性质的体现,而预付款不存在罚则,不作为担保方式;(4)选项E:定金的数额应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4、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 )。【单选题】
A.租赁期为6个月
B.租赁期为2年
C.租赁期为20年
D.不定期租赁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5、本案中依法应当对庚所受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 )。【客观案例题】
A.丙
B.甲
C.乙
D.戊
E.丁
正确答案:E
答案解析:物件致人损害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中,负有管理与维修义务的人须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甲乙与丙之间成立租赁关系,甲乙与丁之间成立加工承揽关系,丁与戊之间成立个人用工关系。戊等3人在施工期间对建筑物及相应物件具有直接管理义务,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但根据个人用工责任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承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丁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故庚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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