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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考试共65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为您整理第十四章 破产法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产生应( )。【单选题】
A.由债权人会议选举
B.由债权人委员会选举
C.由人民法院指定
D.由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确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
2、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的是( )。【单选题】
A.破产申请受理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B.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质押担保债权
C.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利息
D.因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变卖破产财产形成的债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选项A: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不得申报破产债权。(2)选项B: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3)选项C: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4)选项D: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而进行的必要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属于破产费用,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3、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公司破产,下列各项中构成别除权的有( )。【多选题】
A.乙公司向A银行借款,甲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B.甲公司向B银行借款,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C.甲公司向C银行借款,以自己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权设定质押
D.丁公司向D银行借款,甲公司以其所有的办公楼提供抵押担保
E.甲公司向E银行借款,戊公司以其所有的办公楼提供抵押担保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1)选项AB:与物无关,不可能涉及别除权。(2)选项C:破产人同时为质押人,即该项担保与破产人所有的物有关,债权人享有别除权。(3)选项D:破产人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但是担保物依然是破产人所有的物,因此债权人享有别除权。(4)选项E:该项虽然与物有关,但所涉担保物并非破产人所有的物,因此债权人不享有别除权。
4、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关于取回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多选题】
A.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权利人的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
B.权利人行使取回权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取回
D.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取回权之诉
E.取回权属于民法上物的请求权的表现形式,针对不特定财产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取回权。应通过管理人(而非法院)取回。所以选项C错误。取回权属于民法上物的请求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针对的是特定财产。所以选项E错误。
5、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属于共益债务的有( )。【多选题】
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能够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B.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D.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管理人执行职务报酬的费用
E.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工作人员的费用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益债务。选项D、E属于破产费用。
2020-06-08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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