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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抵押权的实现是指什么?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重复抵押),清偿顺序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抵押权以登记生效的(不动产),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登记优先)
例:甲将房屋抵押给乙、丙、丁:
5月5日→乙(200万元)→未登记
5月6日→丙(300万元)→5月10日登记
5月8日→丁(400万元)→5月9日登记
先清偿丁,再清偿丙,最后再是乙。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动产),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例:甲将汽车抵押乙、丙、丁:
5月5日→乙(20万元) →未登记
5月6日→丙(30万元) →未登记
5月8日→丁(40万元)→5月9日登记
先清偿丁,再清偿乙,最后清偿丙。
注:登记在先,时间在先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中定金是指什么?: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中定金是指什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如果乙在规定时期内不履行设计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中留置权是什么意思?: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中留置权是什么意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欠什么扣什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C.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解析】A选项留置、抵押、质押属于担保物权。B选项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中的质权是什么?: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质权中的质权是什么?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转让的权利可以质押。不能转让的权利不能质押。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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