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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日怎么界定?
虚假陈述实施日:
(1)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积极虚假陈述行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虚假陈述文件的日期,即可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2)对于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1)监管机关有关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为揭露日的标志;
(2)媒体的揭露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可与相关股票是否停牌挂钩,如果媒体的揭露行为引起该股票价格急剧波动导致其停牌的,则可以认定其揭露行为的时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虚假陈述是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1.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有哪些?:虚假陈述是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1)不予行政处罚(未参与或非主要人员及时报告),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
如何界定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是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定的信息披露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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