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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在证券发行市场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出售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1.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注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行政责任
【注意:此处内容根据最新《证券法》修订,与教材内容不同】
(1)根据最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是什么?: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是什么?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一、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认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在证券发行市场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出售证券的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注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1)根据最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是怎样认定的?: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在证券发行市场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出售证券的行为。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1.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公开发行证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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