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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是怎样认定的?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在证券发行市场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出售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
【注意:此处内容根据最新《证券法》修订,与教材内容不同】
1.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注意:此处内容根据最新《证券法》修订,与教材内容不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注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注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是什么?: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是什么?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一、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认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在证券发行市场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出售证券的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注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1)根据最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是怎样认定的?: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在证券发行市场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出售证券的行为。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1.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公开发行证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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