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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专业问答正文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是怎样认定的?
帮考网校2020-07-13 16:45
精选回答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是怎样认定的?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在证券发行市场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出售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

【注意:此处内容根据最新《证券法》修订,与教材内容不同】

1.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注意:此处内容根据最新《证券法》修订,与教材内容不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注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注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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