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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我国《行政复议法》在明确规定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的同时,又对不能依照复议法申请复议的四类行政行为作了规定。它们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不受理的案件: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非行政争议),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肯定性列举: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许可;
(4)确认自然资源的决定;
(5)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分立合并、撤换法定代表人、改变性质隶属关系、变卖责令破产);
(6)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7)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登记等事项;
(9)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职责;
(10)不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否定性列举:
(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
(2)行政调解(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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