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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是简称“行政诉讼的再审程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不同于第二审程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是原一审人民法院、原二审人民法院,也可是它们的上级人民法院。
1.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3. 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4.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 审理的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6.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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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有哪些?: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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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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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什么?: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初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行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提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19年新增)。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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