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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检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1)有约定检验期:在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视为符合约定。
(2)未约定检验期:
①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提示】质保期→收到之日起2年或合理期间

【提示】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在超过合理期间或者两年期间后,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③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④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对收到标的物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06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什么?: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什么?
111标的物的检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 的,③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买受人应对收到标的物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3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是什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是什么?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六科之一,一共有12个章节,主要内容是民事法律和经济法法律。所谓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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