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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专业问答正文
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债务人破产时的处理)​
帮考网校2020-07-14 10:31
精选回答

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债务人破产时的处理)

根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适用先诉抗辩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举例】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A的破产案件,A欠B100万元,C为A的保证人,假定清偿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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