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报考指南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考试题库

重置密码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注册成功

请谨慎保管和记忆你的密码,以免泄露和丢失

首页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专业问答正文
优先股发行与交易试点有哪些原则性的规定?
帮考网校2020-06-24 09:03
精选回答

优先股发行与交易试点有哪些原则性的规定?

《指导意见》认为,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指导意见》对目前开展优先股试点的范围、条件、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和交易等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内容如下:

1.发行人范围

1)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

2)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2.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公开发行

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4.公司收购

1)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2)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5.优先股发行时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推荐视频
测一测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免费测试,不要错过机会
提交
互动交流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

温馨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帮考专业顾问免费为您解答,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知道了~!
温馨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帮考专业顾问给您发送资料,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知道了~!

提示

信息提交成功,稍后班主任联系您发送资料,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