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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
(一)可以“一并”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解释】“一并”则意味着有关规定必须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且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引用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对其进行审查。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部门规章除外。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除外。
3.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
1. 有权处理的:
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 无权处理的:
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下面是税务师考试的例题,为大家说明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供大家深入理解考点。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依法一并提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下列文件中,属于可以审查的规定是( )。
A.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B.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
C.县人大常委会的规定
D.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可以审查的“规定”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但这些规定不含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2020-06-08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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