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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专业问答正文
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帮考网校2020-06-29 10:40
精选回答

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虚假陈述是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1.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无过错责任:只要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过错推定责任: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过错责任: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以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为例,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记载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  )。

A.发行人            

B.保荐人

C.承销人            

D.实际控制人

【答案】A

【解析】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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