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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的主要业务类别、业务申请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是什么?
帮考网校2020-07-10 10:15
精选回答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的主要业务类别、业务申请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是什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一般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

(一)主要业务类别

为规范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管理细则》。

根据《业务规则》等规定,主办券商是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的证券公司:

1. 推荐业务: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为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相关服务;

2. 经纪业务:代理开立证券账户、代理买卖股票等业务;

3. 做市业务;

4. 其他业务。

(二)业务申请条件

主办券商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推荐业务、经纪业务、做市业务,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相关业务申请条件如下:

1.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

【提示】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2.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交易结算管理制度及其他经纪业务管理制度;

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交易技术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

3)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4)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申请从事的业务及业务实施方案,包括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说明,内部控制体系的说明,主要业务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说明等;

7)最近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净资本计算表

8)公司章程;

9)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提示1】主办券商应在取得业务备案函后5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提示2】主办券商所披露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进行更新。

主办券商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名称变更备案,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机构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3)变更后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5)原业务备案函;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提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主办券商新增业务备案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转让日内与申请主办券商签订补充协议,出具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管理要求

根据《管理细则》等规定,主办券商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的管理要求如下:

1. 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2. 主办券商及其业务人员应当对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中获取的非公开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3. 主办券商应当加强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

4. 按要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其执业情况、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处分等信息。

5. 主办券商应当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6. 主办券商应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举办的业务和技术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暂不受理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主办券商首次推荐公司挂牌前,应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业务培训。

7.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建立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技术系统。

8. 主办券商应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转让信息管理的规定,按要求使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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