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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的期限、申报与地点是指什么?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 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特例: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或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或已使用当月起计算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 购置存量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二、纳税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三、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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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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