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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对诉讼的有哪些影响?
帮考网校2020-06-29 16:04
精选回答

破产受理对诉讼的有哪些影响?

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受理前诉讼的审理: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个别清偿诉讼

①情形(如下表所示)

②处理(如下表所示)

2.破产受理前诉讼的执行: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财产归属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破产受理后诉讼的审理:(新的诉讼)

1)管辖:(如下表所示)

2)个别清偿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即个别清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下面我们列举一道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和三道例题,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案例分析】X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 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X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对Y公司的到期债权200万元。20194 1日,债权人乙银行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Y公司作为被告,向A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Y公司直接向其清偿200万元。 201971日,B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X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B法院裁定受理X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前,如果A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 但尚未执行完毕

【问】是否中止执行?

【答】应中止执行。根据规定,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此时,由债权人乙银行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即可。

【例题•案例分析】X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 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X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对Y公司的到期债权200万元。20194 1日,债权人乙银行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Y公司作为被告,向A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Y公司直接向其清偿200万元。 201971日,B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X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B法院裁定受理X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前,如果A法院对该案件尚未审结。

【问】是否中止审理,以后怎么处理?

【答】应当中止审理。应区分两种情况:①如果X公司被B法院裁定宣告破产,A法院应当依法驳回乙银行的诉讼请求,除非乙银行在一审中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将追收的200万元归人X公司的破产财产如果B法院依法裁定驳回X公司的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既然X公司不破产了,A法院应恢复审理乙银行对Y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

【例题•案例分析】X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 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X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对Y公司的到期债权200万元。201971日,B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X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20197 10日,债权人乙银行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Y公司作为被告,向A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Y公司直接向其清偿200万元。

【问】A法院是否受理,简单说明理由。

【答】A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破产程序开始之后,Y公司欠X公司的200万元本来属于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债权人乙银行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Y公司进行追收,计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 A公司是一家拥有200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2015年年底开始,A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1月,A公司20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172月,A公司的债权人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提出异议称,A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A公司和B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A公司坚持要求B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货款后再清偿贷款,B银行则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5日后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A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C公司欠A公司的20万元货款到期,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A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货款交付A公司财务人员。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货款后,迅速转交给A公司的股东。

2A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其债权人D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A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问题】(2)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抗辩异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2)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抗辩异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问题】(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货款的行为是否产生债务清偿效果?并说明理由。

【答案】(3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货款的行为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问题】(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4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问题】(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答案】(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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