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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如何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
帮考网校2020-06-18 09:38
精选回答

合伙企业如何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实际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这里所指的限制,是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权利能力的一种限定;

2)这里所指的对抗,是指合伙企业否定第三人的某些权利和利益,拒绝承担某些责任;

3)这里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合伙企业所作的内部限制,或者不知道合伙企业对合伙人行使权利所作限制的事实,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为了维护经济往来的交易安全,这是一项被广泛认同的法律原则。例如,合伙企业内部规定,有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甲在签订合同时,须经乙和丙两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同意,如果甲自作主张没有征求乙和丙的同意,与第三人丁 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而丁不知道在合伙企业内部对甲所作的限制,在合同的履行中,也没有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丁应当为善意第三人,丁所得到的 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合伙企业不得以其内部所作的在行使权利方面的限制为由,否定善意第三人丁的正当权益,拒绝履行合伙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①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②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该责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约定——协商——实缴——平均)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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