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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专业问答正文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有什么规定?
帮考网校2020-06-28 09:41
精选回答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有什么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具体略。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无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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