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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Ⅰ专业问答正文
特殊售房方式应纳税额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帮考网校2020-08-19 09:21
精选回答

特殊售房方式应纳税额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特殊售房方式应纳税额的适用情形有:

1.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

2.采用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

一、征税方法:先按比例预征,再清算

预征率:东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二、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也可按建筑面积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

【提示】特别关注可扣项目金额的配比原则:出售部分才可以扣,未开发、未出售的不得扣除!

下面是针对税务师税法考试的知识点举出的例题,供大家深入理解考点,希望大家能结合习题掌握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单选题】依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

A. 1%

B. 2%

C. 2.5%

D. 1.5%

【答案】A

【解析】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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