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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2
帮考网校2020-10-09 09:2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定义

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破坏性行为。

(三)司法认定

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客观方面关键在于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毁坏、倾覆危险,是否会影响到交通运输的安全。而对此又应当考虑以下四点:

1)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对正在使用中,不能理解为正在营运过程中,也包括停靠在站台上等,随时准备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破坏已经生产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即将投入营运的汽车,也可以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对尚未检验出厂、或者已经报废、正在工厂修理的交通工具,不是本罪的对象。

2)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毁坏,不能从价值上来判断,而要看其对安全是否有影响,如制动、传动以及刹车系统的破坏,可能构成本罪。汽车的刹车片上的一只螺丝可以是汽车倾覆,但破坏汽车的挡风玻璃和火车上的行李架不构成本罪。

3)破坏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破坏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是毁坏,而且还包括盗走或者爆炸等行为,改变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也属于“破坏”。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定义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恐怖活动与恐怖组织的认定。

恐怖活动——指以恐吓或者要挟社会为目的,对政府领导人、社会团体成员或者其他无辜公民加以杀害、伤害,或者对重大公私财产加以破坏的行为。

恐怖组织的特点:

(1)成员在3人以上;

2)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各种恐怖活动;

3)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

4)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稳固性;

5)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与黑社会组织的界限:

(1)恐怖组织一般不以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

2)恐怖组织一般不与政府官员结成保护伞;

3)恐怖组织的暴力性更明显,实施恐怖活动为手段而非后盾;

4)恐怖组织在政治上相对激进,而黑社会组织在政治上相对保守;

5)恐怖组织一般有一定的政治倾向,具有自己的意识形态目标。

2.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由于被蒙骗,完全不知道其为恐怖组织而参加的,不构成本罪。

3.本罪为行为犯。

4.刑法120条第2款:“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注意以下几点:

1)“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既包括组织成员以组织的名义、按组织计划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也包括成员个人实施的、与组织无关的犯罪行为。

2)参加恐怖组织的犯罪分子只对自己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对自己教唆、实行、帮助的犯罪负责。

3)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犯罪分子除对本人亲自实施的犯罪负责外,还要对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的具体罪行承担组织犯的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对“组织、领导”行为进行了两次评价,与禁止一行为重复评价原则相冲突。错。第一次评价的对象是组织恐怖组织的行为;第二次评价的对象是组织、策划犯罪的行为,评价的对象并不一致,故没有重复评价。)

5.本罪的“参加者”既包括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参加者。

七、劫持航空器罪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

八、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非法持有”,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私藏”,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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