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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国家安全罪(重点罪名)
帮考网校2020-10-09 09:25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国家安全罪(重点罪名)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危害国家安全罪(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间谍罪

(一)定义

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行为: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具备间谍罪的行为要件。

(三)司法认定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实施有关间谍犯罪活动,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以间谍罪定罪处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定义

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境外的范围:包括港澳台地区。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解释》

1)对象:包括秘密、情报。所谓“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不包括军事秘密,如果是军事秘密的,成立第431条第2款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111条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3.主观认识: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秘级的事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

4.如果是间谍组织的成员实施此行为的,定间谍罪。

5.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本罪中行为人服务的对象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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