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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
帮考网校2020-09-29 13:43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一起来看看吧!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的行为。其收购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

采取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依照证券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或超出要约条件的规定来进行收购。

采取协议收购的,收购人必须在达成协议后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和程序 ★★

(一)报告并公告持股情况

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券会、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股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依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收购要约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注意】禁止撤销收购要约,只能变更,并及时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

【注意】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收购结束,依法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收购成功。收购人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50%时,为收购成功,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

2.收购失败。当要约收购期满,收购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50%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5%。

3.公司合并。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后,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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