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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公司的股东(2)
帮考网校2020-09-29 15:33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公司的股东(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公司的股东,一起来看看吧!

二、公司股东的义务

(一)股东的共同义务

依据《公司法》,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1.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对以不动产、设备、知识产权等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交付财产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抽回。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谓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又将出资从公司抽回或转移的行为,主要包括: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请求返还,若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因抽逃出资解除股东资格。

2.参加股东会的义务。这既是股东的一项权利,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不能亲自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其他股东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根据公司法上经营权与股权分离的原则,股东不得干涉公司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也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如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二)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除控股股东以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或组织。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公司法第20、21条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公司所有的一种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条还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亦有权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

1)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请求监事会或监事(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起诉;

2)有关机构拒绝起诉;

3)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4)自收到请求之日30日内未提起诉讼。

2.诉讼当事人:

1)原告:股东。有限公司,只要是股东即可。股份公司需180日连续持股1%以上股东。

2)被告: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其他人。

3.法律后果: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对全体股东有效(不是个别股东)。

【注意】公司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属于直接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

四、公司决议效力之诉★★★

公司决议效力之诉包括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诉,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增加的公司决议不存在之诉。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一)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二)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决议不存在之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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