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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公司的设立(3)
帮考网校2020-09-29 15:28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公司的设立(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公司的设立,一起来看看吧!

三、公司的资本 ★★★

(一)公司资本的含义

公司资本也称“股本”,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我国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制,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认缴资本总额,但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二)公司资本原则

公司资本是公司的血液,是公司正常经营所不可或缺的。公司的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公司法确认了三项资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现行公司法已取消了实缴注册资本制,同时取消了验资机构的验资程序。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并制定有强制性规范:

1)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

2)股票发行价不得低于股票面值;

3)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实际为资本储备,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增加资本;

4)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

5)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等。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注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问题

增加注册资本程序: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增资方案;

2)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3表决权通过);

3)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尽责的义务,致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减少注册资本程序: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

2)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3表决权通过);

3)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须于减资决议后10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30日内公告;

5)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

传统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主要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增强公司信用。但公司的信用与偿债能力其实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关系不是特别大,因为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我国2013年公司法确认的资本制度:

1)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不管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不再设置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不必实际缴纳全部出资,而可以先成立公司,再分期缴纳出资。

3)取消了货币出资比例限制,技术股占股没有比例限制。

【注意】可以出资的财产: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不可作为出资的财产: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四)出资缴纳

1.认缴制

1)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全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采取发起设立的公司采取认缴制。

股东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以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股份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公司资本为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成立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起人实缴之前,不得公开募集。

2.实缴制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为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

发行股份的股款交足后,应当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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