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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保险合同总论(4)
帮考网校2020-09-29 11:2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保险合同总论(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保险合同总论,一起来看看吧!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

(一)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的单方法律行为。其中,基于法定事由解除的,为法定解除权;基于约定原因解除的,为约定解除权。【注意】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原则上,投保人享有任意的解除权,而保险人非经法律事由不得解除合同。

1.投保人的解除权。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无论是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人的解除权。原则上,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有特定法律事由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注意】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则保险人不得再解除合同。如果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谎称)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但若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未尽安全责任)

5)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未通知危险增加)

6)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内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则不得再解除合同。因年龄问题,多交、少交的可退还或补足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年龄误报)

7)未交、欠交保险费,合同不生效或合同中止,补交保险费以后,合同恢复效力。(未缴纳保费)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基于某种原因而发生效力中止。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三)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法第37条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六、保险合同的履行 ★★

(一)投保人的义务

1.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应注意的是,保险费的交付不构成保险合同发生效力的先决条件。除非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费通常应当由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可代交,保险人不得拒绝)。保险法第38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因为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保险费在性质上属于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债务)。

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

6.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基本的保险义务。

1.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2.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根据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为2年。

5.拒赔时的通知义务。保险人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并说明理由。

七、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的追偿的权利。

【注意】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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